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办法》(浙财大东〔2021〕122号)和《关于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经过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二级学院领导小组审核,初认定名单公示如下:(详见附件)
(注:公示期为2021年10月28日至10月30日,若对初选结果有疑议者,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财税学院领导小组提出,联系人:张娃庆老师87571306;张渊老师 87571309;卢楚怡老师 87571304。)
附件:财税学院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对象初认定名单.docx
财税学院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