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东方学院《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浙财大东教〔2017〕27号)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浙财院东〔2011〕92号),以及《财税分院教学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等文件精神,经分院教学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现将2016-2017学年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期: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2日。
公示期如有异议,请于2017年7月2日15:00前反馈至分院教学办公室,电话87571175。
附件:财税分院2016-2017学年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级汇总表
财税分院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