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动态
网站搜索
首页 > 学院动态 > 正文
2024年财税大讲坛第九讲——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差异及协同分析
来源:   作者:  时间:2024-06-07 13:55  点击: 次  字体:


为加深学生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关系的理解,掌握税收理论与实务知识,我院于202464日下午邀请海宁市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副所长朱李峰,在6J105开展了“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差异及协同分析”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由高伟华老师主持,蔡丞老师、孙文佳老师、22级税收专业和23税收C1班全体学生参与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朱老师从三个方面介绍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联系,第一,税务会计的基础是财务会计。财务会计准则对税费的计提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税费的核定基础数值由财务会计核算科目余额或发生额确定。第二,税务会计影响着财务会计核算。由于税法的独立性,财务会计在很多领域都受税务会计的影响,并且此影响还会反映于财务会计报表中。第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彼此的协同。税务会计的固有属性为严谨性,对相关工作加以落实的关键是将财务会计信息纳入考虑范畴。

接着朱老师着重分析了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核算依据的差异性,财务会计中,权责发生制是其进行核算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强调收入费用的配比,即一定期限内的收入、成本均应在财务核算中体现,并且出现在损益表中,无论收入是否真的在期限内入账,成本在期限内真的支出。而税务会计除了遵守权责发生制,还会考虑收付的实现,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考虑收付的实现是为了保证国家的收收入及时征收。

随后,朱老师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有效协调方面进行了思路上和方法上的分析。思路上要求在对税收法规、会计制度内在联系进行处理时,有关人员不应盲目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或模式,而是要综合考虑国情及行业发展情况。方法上要明确切实可行的协调原则,针对税务及财务会计理论体系进行构建,通过披露信息为税收提供支持,基于会计工作制定标准导向,从管理层而落实双方的协同合作。

最后,朱老师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出发,把税会差异具体化。税会差异就是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会计与税法的目标不同,这是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税法目标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而会计目标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常见的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方面、成本费用方面、资产损失等方面的差异。通过案例分析,使我们对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三费”即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会差异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讲座结束,朱老师还对纳税调整表进行了简要介绍,学生们要学好企业所得税,必须要看懂纳税调整表。此次讲座使学生们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与协调有了进一步了解,同时增强了税收理论知识的运用。

图文|吴嘉慧